古代科舉考試作弊會被處死嗎?真實懲罰有多嚴?

· 歷史文化解讀

科舉制度在古代的封建王朝是很重要的,不只是皇帝看重,百姓更是看重,因為這個官員選拔的核心制度,使得有才能的人能當上重要的官職,成為王朝穩定的一個支柱。

正因為這樣,所以大部分王朝對於科舉制度的徇私舞弊行為的容忍度是很低的,較輕的處罰是革除你之前的功名,這輩子別想走科舉了;重一點的處罰就是流放邊疆亦或是斬首示眾,來殺雞儆猴。

唐代:初建制度,懲處相對較輕

唐代是科舉制度的起草時期,對於一些「行卷」「請託」這樣的行為,雖然有處罰,但是不高,充其量就是取消考試資格或者貶官罷了。

不過後期的《唐律疏議》已明確規定:「貢舉非其人者,徒二年;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論。」(《唐律疏議·職制律》)

後期唐代的科舉制度從《唐律疏議》中能可見一斑,也逐漸變得嚴格起來了,最高也是把你判死刑了。

宋代:制度完善,刑罰加重

宋代作為一個重文輕武的朝代,對於那些徇私舞弊行為更加處罰嚴格,科舉徇私舞弊的防範措施也變得更加完善,防範措施包括:「糊名」「謄錄」「鎖院」。

《宋史·選舉志》載:「凡懷挾文字、傳遞答案者,杖一百,永不許應舉;代筆者,同罪。」

宋代的處罰開始涉及幫助科舉徇私舞弊的人,例如,如果考官沒發現你科舉作弊,也要受到牽連。對於科舉更加重視的時期,像仁宗朝,「一場有弊,全榜皆黜」,只要發現一場科舉作弊行為,那麼整場的人都要作廢考試成績。

明代:南北榜案開嚴懲先河

明代的科舉制度有一個比較經典的案例,就是「南北榜案」。這個案件發生的原因是科舉選出的人才有52個人,全部都是南方的士子,所以北方的考生覺得十分不合理,開始抗議。而朱元璋這人是從微末起來的太祖,對於這種事情是無法容忍的,認為是主考官劉三吾的責任,過分偏愛南方士人。

「三吾等所取,皆南人,豈無北士可取?此必有私!命錦衣衛鞫之。」(《明太祖實錄》卷254)

「南北榜案」的最終結果就是劉三吾被流放,一些考官被處死,然後重新考試。這個案例也是主考官因為徇私舞弊被處死的先例。

清代:史上最嚴,一品大員亦難逃斬首

清代對於科舉制度因為多個朝代的更迭已經變得十分完善了,同時也更加看重科舉制度,從而使得科舉制度變成十分嚴格。清代對於科場舞弊的處罰案例多得不行,我在這將三個比較典型的案例:

(1)順治十四年丁酉科場案(1657年)

順天的鄉試考官李振鄴和張我朴因為收了賄賂,舞弊他人,被順治帝處死。

「李振鄴、張我朴等,交通關節,紊亂科場,著即處斬,家產籍沒,妻子流徙寧古塔。」(《清世祖實錄》卷112)

順治十四年丁酉科場案共處死了2名主考、18名房官,數十人流放。

(2)咸豐八年戊午科場案(1858年)

軍機大臣柏葰(軍機大臣為一品)受到別人委託調換了考試試卷,被肅順大力主張按照律法進行處置。咸豐帝雖然猶豫了一下,但還是批准了肅順的奏摺:

「柏葰身居宰輔,知法犯法,罪無可逭,著即處斬。」(《清文宗實錄》卷278)

而這位柏葰也成為了科舉制度中唯一一位因為科舉制度舞弊被處死的一品官員,也算是出名了。

(3)乾隆年間替考案

1783年的廣西的一個鄉試,岑照委託別人中了解元,被別人發現,甚至被乾隆帝知道了。

「岑照、葉道和、曹文藻俱著即行處斬,傳首示眾,以儆效尤。」(《清高宗實錄》卷1023)

最後,不只是考生,幫助考生的科舉的人以及連帶關係的接連斬首示眾。

而清朝對於科舉制度的處罰,不止於革除功名或者死刑,具體為以下:

  1. 枷號示眾:讓科舉作弊的人帶著重枷站在貢院外面,被其他考生觀看,羞辱他的身心;
  2. 斥革功名:如果之前中了秀才或者進士,都要被革除;
  3. 刺字充軍:這類比較少,像是乾隆五十七年,三名童生因為找別人替考,被面上刺了「煙瘴改發」,然後到了煙瘴之地充軍;
  4. 株連家族:家屬會被牽連流放,子孫後代也不能參加科舉。

而且清朝對於防患於未然的措施很嚴格:

「入場者須解衣脫履,髮髻盡開,肛門亦查,以防夾帶。」(《三岡識略》)

你全身上下查得十分仔細,有的人甚至進不了考場就被抓了。

從上述文中其實能發現,從唐代開始的科舉制度是逐漸嚴格的,反映出王朝對於科舉制度的愈發看重。有個冷知識就是魯迅的祖父周福清就是因為想要行賄考官,但沒有成功,最終入獄9年,導致魯迅所在的家族日漸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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