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淒淒慘慘戚戚」,這句詞大家都不陌生吧,大家對於李清照還停留在課本的詩人身分上,但很多時候閱讀史書的記載反而能看到一個寫實的與語文課本中截然不同的李清照。
今天就從李清照晚年再嫁的話題來討論一下宋朝女性的「婚姻」是否如此的自由。
李清照晚年的時候嫁給了張汝舟,但是沒過多久就主動提議離婚了,別說是宋朝了,換到是現在,也有很多女生不敢如此行徑。
李清照可是在宋代,所以很多人會覺得宋代的婚姻如此自由了嗎?其實不是的,不管哪個王朝,作為百姓和世族還是需要按照王朝的規矩進行辦事的,李清照也不例外。
雖然說宋朝的整體社會會偏向男性一些,但是制度上對雙方都是有限制的。
宋代法律有一點規定,允許女性提出離婚,但是需要在自己的丈夫真的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那哪些才算呢?
《宋刑統·戶婚律》裡就明確說:「若夫毆妻至折傷以上,或姦盜、詐欺、冒襲等事,妻得離之。」(《宋刑統》卷十四)
如果丈夫將自己的妻子打成骨折,或者丈夫犯了盜竊等重罪,妻子是可以提出離婚的。而李清照提出離婚是因為張汝舟想要透過造假的考試履歷來騙取一官半職。
像李清照這樣的才女,對這種事情是很厭惡的,而張汝舟這種行為恰恰觸到了李清照的逆鱗。
李清照自己在《投翰林學士綦崇禮啟》這封信裡也親口說過這段經歷,語氣既悲憤又堅定:「忍以桑榆之晚景,配茲駔儈之下材……遂肆侵凌,日加毆擊。」(李清照《投翰林學士綦崇禮啟》)
在這封信裡面李清照表述張汝舟是個「駔儈」(大概就是個市井小人的含義),並說張汝舟多次打她,但這種表述並沒有證據,個人猜測可能是離婚需要一些其它的由頭吧。
宋代的制度還有一個叫做「和離」,這個不多做闡述,應該都知道,雙方和和氣氣協議離婚。
《名公書判清明集》裡就記載了不少類似案例。書中提到:「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名公書判清明集·戶婚門》)
所以在宋朝,對於女性離婚是有相對自由度的,只要你提離婚的理由是充分的,沒理由不讓你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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